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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聘用條款

1.    序言
1.1.    本條款詳列閣下聘用Katherine Chan Law Office作為閣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法律顧問之條款(“標準聘用條款”)。請細閱以下條款,如閣下欲就有關條款作任何商討,請在同意聘用本行前通知本行。
1.2.    當本行接受閣下提供法律服務的指示(“本聘用”)時,閣下可能會收到提述此等標準聘用條款的信函(“聘用函”)。聘用函(如有)及此等標準聘用條款構成閣下與本行之間在本聘用方面的協議。如本行未有發出聘用函,本標準聘用條款即構成閣下與本行之間就本聘用的協議。
1.3.    部分本行之服務可能由本行所擁有及控制的公司提供。就此目的而言,對“本行”之提述包含本行的服務公司,目前包括Katherine Chan Law Office, Katherine Chan Consultancy Limited和 Law and Business Consulting Limited。
1.4.    本行會盡可能避免轉換負責本聘用之人員,但本行必須保留權利在無可避免的情況下以其他相近資歷的人員將之取代。
2.    服務範圍
2.1.    本行並無責任履行聘用函所載或以其他方式協議範圍以外的任何事務(“該等服務”)。如聘用條款及聘用函(如有)之間有任何抵觸,概以聘用函內容為準。
2.2.    本行明白該等服務之部分或全部可能會提供予或受益於任何由閣下直接或間接地擁有權益或聯繫的構成集團一部份的公司(閣下及所有上述公司統稱“該集團”)。儘管本行可能直接收取任何該集團的成員的指示或向其發送收費單,閣下為支付所有本行的收費及開支的主要負責人。
2.3.    除非特別同意,否則本行的聘用將不包括提供任何稅務建議,本行也不對與閣下的事務或交易有關的稅務問題承擔任何責任。
2.4.    本行重視所有客戶,致力於及時、有效和高效地提供最高質量的服務。 如果閣下對與本行的服務有關的任何事項有任何疑慮或投訴,本行願意與閣下討論並儘快解決。
3.    本行之收費及開支
3.1.    除非有其他安排,本行收取的費用將按本行在本聘用上投放的時間,根據本行的費率計算。適用的費率詳載於聘用函或另行以書面通知閣下。本行之收費是根據以下因素釐定:
     a)    事實及法律爭議點的複雜性;
     b)    須預備或閱覽的文件的數量;
     c)    會議、獲取指示及核實事實背景所牽涉的時間;
     d)    事件或交易的價值或大小;
     e)    逼切性;及
     f)    參與本聘用人員之資歷。
3.2.    本行可能應閣下要求,基於本行在進行評估時已知的資料提供本行收費預算,作為本行處理本聘用時可能收取費用的指標。預算可予以修訂且對本行不具約束力。
3.3.    在某些情況下,本行可能就本聘用提供定額收費。定額收費是本行處理本聘用中的特定事項收取定額費用的建議。如特定事項所涉及的工作超出協議範圍之外,則本行將會按上文第3.1段就額外工作收費。
3.4.    本行可能會不時要求閣下預繳本行之收費及開支,預繳可用作扣減本行之收費單的金額。本行將定期發出收費單。每張收費單是為就完成本聘用下相關階段的工作所收取費用的最終賬單,並包括本聘用所招致的消費及其他收費或開支。
3.5.    本行的實報實銷開支(無論是現時或將來的),例如郵費、銀行手續費、申請費費、登記費、印花稅、交通費、查冊費、輔助人員超時費用、影印費及電話費(如適用者),會通常在階段性收費的收費單中列為消費或其他收費或開支向閣下收取。
3.6.    透過向本行發出指示,閣下確認本行有權委任可能所需的第三服務提供者以及支付其所有費用及執行該等服務的所有其他附帶費用。不過,在委聘任何大律師、外地律師或專家之前,本行將諮詢閣下。
3.7.    本行為閣下持有的款項,不論是收費、開支或其他金額的預繳,將會被存入本行的客戶帳戶。考慮到低利率和相關的行政費用,香港律師會已寬免律師事務所向客戶支付該等客戶款項的利息的要求。因此,閣下同意除非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否則本行不會就本行持有的該等款項向閣下支付利息,並有權為本行自己的利益保留任何因該等款項產生的利息或其他利益。
4.    收費單之清繳
4.1.    本行之收費單須於收費單日期14日內繳付。任何逾期14日仍未清繳之收費單可能會應本行之要求及不時被收取利息,利率為目前適用於高等法院判定債項的利率。
4.2.    如收費單逾期超過14日仍未獲繳付,或若閣下未能在14日內應要求預繳本行之收費及開支(或兩者皆是),本行可拒絕繼續行事。本行亦會就截至該日為止所完成的工作,向閣下收取全額費用。
4.3.    本行收費單之繳款不應因任何稅務或任何性質的費用而作出任何扣減或預扣。倘若法律規定徵取扣減或預扣,閣下同意支付額外金額以確保本行悉數收妥收費單之款額。
5.    客戶識別、核實及盡職審查
5.1.    根據香港律師會之規則及指示,本行有嚴格責任對閣下進行客戶識別、核實及盡職審查(以下統稱“該覆核”),或因該等目的聯絡第三方及從其獲取有關資料。
5.2.    閣下現同意於簽署本聘用函時或(如不合理可行)盡快提供聘用函(如有)所載或本行另行要求的文件及資料。直至閣下已提供所有上述文件及資料及/或就完成該覆核至本行滿意之程度為止或本行認為有利益衝突時,本行有權立刻終止本聘用,或暫停或不開始該等服務而不事先通知閣下,但本行將盡力在可行範圍內盡早通知閣下。閣下亦確認及保證,閣下(若閣下並非個人或僅由個人組成、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閣下的人士)並不是,亦在聘用期間不會成為聯合國決議或香港、聯合國、歐洲聯盟、英國或美國的貿易或經濟制裁、法律或規定限制的任何人士或實體,或代表此等人士或實體行事。
5.3.    閣下要求本行處理本聘用,則代表閣下確認閣下於第5.2段下所提供、確認或保證之文件及資料及本行獲提供的閣下之個人詳情的準確性,及(如適用者)閣下指定的簽署人向本行發出指示的權限。若根據第5.2段所提供、確認或保證的資料在任可方面變得不真實、不正確或誤導閣下承諾立即書面通知本行。
5.4.    如本行知悉或有合理理由懷疑任何事項涉及洗黑錢,本行有責任在聘用期間向相關機關報告本行所知或懷疑。在進行報告時,本行可能不會通知閣下及/或可能被禁止取得閣下同意。在某些情況下,本行亦可能有責任終止或暫停本聘用,而無須就此向閣下解釋。
6.    通訊
6.1.    本行明白閣下可以電子方式(包括電話、傳真、電郵或電子訊息)與本行通訊。鑒於該等通訊方式有關的所有不確定、風險或缺乏足夠核實方法,本行對通訊內的資料的任何誤解、不慎誤傳、不能或延遲獲取、或損毀或其向其他人士披露,概不負責。
6.2.    縱使閣下及本行會定期進行電腦病毒檢查,收件人仍有責任採取預防電腦病毒措施或在其所有電腦系統、資料及通訊(無論是以電腦光碟、電郵、互聯網或其他方式)自行進行電腦病毒檢查。本行對以下各項概不負責∶
     a)    任何可能透過以上各種或任何其他方式進入 閣下電腦系統或資料之電腦病毒;或
     b)    閣下的訊息因本行之預防電腦病毒措施之執行而遭從本行之正常通訊系統中移除或抽起。
7.    資料之擁有權及儲存
7.1.    所有由閣下交付本行的正本文件(例如契據、擔保書或證書)及檔案、文件及其他資料,以及本行為本聘用獲取的樣本或其他資料會於本聘用完結及清繳所有仍未清繳之收費單時歸還予閣下或按閣下指示處置,但本行有權於歸還或處置前保留一分副本。
7.2.    本行之工作檔案及文件、所有與閣下及本行代閣下向其他方發出之通訊、及由本行為本聘用所產生的其他文件資料均屬本行之財產(再者,除非另有協定,否則本行擁有任何本行代閣下預備的文件資料的版權)。
7.3.    除非另有協定,本行會保留在第7.2段所提述的文件資料(除非任何閣下已要求須歸還閣下或按閣下指示處置的文件資料外),保留期為香港律師會不時訂明的或本行認為合適的更長限期,在該限期後本行有權銷毀該等文件資料而不事先通知閣下。閣下確認及同意本行可於雲端儲存文件資料。
8.    資料保障
本行會根據適用的資料保障法例及規則及本行的保密責任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持有及處理向閣下採集的所有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主要為在本聘用中向閣下提供法律服務及其他相關目的(包括維持客戶記錄、法律及監管合規的目的)而使用。本行可能向代表閣下行事的代理或專業顧問披露閣下的個人資料。如本行欲為不相關目的使用個人資料或將之向第三方披露,本行須就該披露取得閣下的事先同意。如閣下須更新或存取個人資料,或就處理閣下的個人資料作其他查詢,請聯絡負責處理本聘用的律師或本行的主任律师。
9.    審計調查
閣下的核數師(如閣下是法團)可能會不時就閣下的賬目擬備或審計向本行提出查詢及/或要求提供資料。除非閣下給予相反的指示,本行會假設本行獲授權回應有關資料查詢及要求。慣例上,本行將只就本行代表閣下行事的特定事項作出回應,而不對一般查詢作出回應。本行有權就回應查詢收取費用。
10.    就促進業務而作的披露
除非閣下另行告知本行,及受制於任何本行獲悉閣下與任何其他一方就個別事項產生的保密承諾,閣下現同意本行有權將所有由本行代表閣下的已完成事項及任何未完成事項(如未完成事項已向公眾披露)的總括說明收納入本行為促進業務及內部用途的事項列表。除上述總括說明或因法律規定,本行不會披露任何有關該事項的機密資料。
11.    保密
11.1.    本行有責任將所有由本行取得的、有關本聘用的閣下的資料予以嚴格保密,除非獲閣下授權或受法律規定披露該等資料。閣下同意本行可向下列人士披露閣下的機密資料﹕
     a)    本行的專業彌償承保人或本行的專業顧問;或
     b)    在受法律或專業法規或法院命令規定下的第三方。
11.2.    因為本行對其他客戶負有同一保密責任,所以本行不能向閣下披露任何本行現時所有或可能會獲得、關於本行任何其他客戶的機密資料,或為閣下的利益使用該等資料。
11.3.    閣下同意本行獲授權披露閣下為本行客戶,及本行在本聘用下就任何特定事項代表閣下行事。
12.    利益衝突
12.1.    如閣下或本行察覺可能有利益衝突發生,應立即將其提出。在該情況下, 閣下同意由本行在妥為考慮相關法律約束、適用的專業操守規則以及閣下及本行其他客戶的利益後,自行決定本行應否繼續代表單單一方或終止代表各方。如本行認為本行不應繼續代表閣下行事,本行應有權透過向閣下發出通知終止本聘用。
12.2.    本行客戶眾多,部份客戶從事同一業界或範疇工作。本行代表的部份客戶可能具有或發展出不利於其他客戶的商業或法律權益。閣下同意本行可代表現有或將來的與閣下從事同一業界或範疇工作或可能具有或發展出不利於閣下的商業或法律權益的客戶行事,惟本行並不會為其他客戶利益使用閣下任何機密資料。
12.3.    閣下同意本行在沒有利益衝突的情況下,可代表不同客戶對同一被告人展開法律程序。在此情況下,本行將不會向另一客戶透露客戶提供或取自客戶的任何資料,即使有關資料可能有利於另一客戶。針對共同被告人的相同財產的強制執行行動將會依照接收相關客戶的有關強制執行行動指示之先後次序採取。
13.    該等服務為閣下利益提供
13.1.    本聘用下的該等服務只為閣下利益及指定目的提供。本行對任何其他人士概不負責。如本行受代表閣下行事的第三方所指示,閣下與閣下代理人共同及各別地保證該代理人具有按此等標準聘用條款聘用本行及代表閣下向本行發出指示的權限。閣下不應將本行之法律意見轉交予第三方,本行對任何第三方概不負責。此等標準聘用條款或聘用函(如有)並不明文或隱含地向任何人士授予其若非因記載於《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下, 而不會享有的任何利益或行使任何條款的任何權利。
13.2.    閣下須直接負責支付本行應閣下要求介紹的任何其他專業顧問的收費及開支。該等專業顧問提供的任何意見乃該等專業顧問對 閣下之直接責任(而非本行之責任);本行無須為該等專業顧問的作為或不作為而負上責任。
13.3.    除非本行另行明文同意,否則本行為閣下產生的所有原有資料的版權及其他知識產權均屬本行所有。閣下可為有關資料擬備的目的(但非任何其他目的)並受限於有關資料的保密性下,在閣下的機構內使用本行在本聘用下擬備的任何資料。
14.    本聘用的終止
14.1.    閣下有權以給予本行書面通知的形式隨時終止本聘用。
14.2.    本行有權以充分理由及七日(或由本行決定及適用的專業操守規則所容許的較短時期)事先書面通知的形式隨時終止本聘用。下列事件為本行可能需要行使此權利之舉例說明:
     a)    若任何尚欠本行的金額仍未清繳;
     b)    若本行未能從閣下獲取清晰指示;
     c)    若閣下與本行之間的信任及信用有嚴重破壞;
     d)    若閣下違反本聘用的任何條款或保證; 或
     e)    若顧及適用的專業操守規則下本行並不適當繼續代表閣下行事。
14.3.    本聘用之任何終止不會影響任何一方之任何已產生的權利或法律責任,亦不會影響本聘用之任何以明示或隱含方式擬於該終止時或後生效或繼續有效之條文之生效或繼續有效。
14.4.    本文及聘用函(如有)所載之條款,即使在本聘用終止後仍將繼續對各方具約束力。
15.    責任免除
15.1.    本行的香港律師是指在香港執業的合資格律師。 其僅就受香港法律管轄的事項提供建議。 在閣下允許的情況下,本行可能會不時為閣下的利益聘請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律師。 但是,本行提供的任何信息和服務均不構成、並且閣下不得將其解釋為、關於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法律的法律建議。 對於與香港法律無關的任何事項,本行明確表示不承擔任何責任。
15.2.    如果閣下因本行的作為或不作為而遭受損失,本行可能對閣下承擔責任。 然而,基於企業習慣,本行將限制本行作為或不作為的責任。 在此情況下,閣下同意本行的責任受以下限制:
     a)    對於因任何其他人的任何不誠實、故意、魯莽或無辜的錯誤陳述、隱瞞或其他行為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本行概不負責;
     b)    對於由 (i) 閣下或閣下的代表所提供的或從第三方獲得的文件或信息中的錯誤、不准確、缺陷或遺漏所造成或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直接或間接),本行概不負責, (ii) 因閣下或閣下的代表或第三方的遲誤而延遲提供文件或信息,或 (iii)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本行錯誤地依賴閣下或閣下的代表或從第三方提供的文件或信息;
     c)    對於閣下因我們向閣下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我們為閣下所做的工作而遭受或招致的任何利潤損失或任何間接或後果性損失或損害,我們概不負責;
     d)    本行不對任何資產或其他財產的任何損失、盜竊或損壞負責,包括(但不限於)存放或放置在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任何其他律師事務所)的金錢和文件,本行沒有義務償還因任何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或任何其他律師事務所差錯而損失的客戶款項; 和
     e)    如果閣下同意任何其他顧問的任何限制,本行將不對閣下本可以向該其他顧問提出的索賠但由於此類限製而無法這樣做的任何事情負責。
15.3.    第 15.1和 15.2段中的任何排除或限制都不會排除或限制任何責任,只要本行被法律或任何適用的職業行為規則排除或限制排除或限制此類責任。
16.    法律責任的限度
16.1.    閣下須留意下列有關本行潛在法律責任的重要限制,包括在本行被視為違反在本聘用下之責任的情況。
16.2.    在法律允許範圍內,除此等標準聘用條款明文所列外,本行豁除所有保證、條件或條款,包括但不限於所有由事實或法律隱含的保證、條件或條款。
16.3.    如雙方能在聘用開始時即對潛在責任的最大限度達成協議應是合理可取的,前提是應基於閣下和本行對本行在聘用中應承擔的責任範圍事先做出合理評估,從而達成公平協議。基此閣下和本行當前一致同意,鑒於本行提供的服務範圍和規模以及本行在執行服務時承擔的風險相對於本行將收到的費用做為衡量後,以下為公平合理的最大限額。
16.4.    除非聘用函內另有規定,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於所有非爭訟事務,本行對於因本聘用所造成、導致或與之有關的損失或損害(包括間接和後果性的損失或損害)(包括不論是因違約、疏忽或任何其他侵權行為(不論是否在衡平法上)所致,亦不論本行是否獲知該損失或損害的可能性)的法律責任上限為: (i) 閣下向本行聘用支付費中引起法律責任的部分之費用(為免生疑問,不含開支)的三倍,或(b)《律師(專業彌償)規則》中不時要求和適用的最低承保水準,兩者中以較高者為準。
16.5.    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在本聘用下可得到的補償及本行接受的法律責任為唯一補償及本行在本聘用下產生及與其有關的法律責任的絕對上限。在法律允許最大範圍內及受制於第16.4段下的任何有效法律責任,本行明文豁除所有其他法律責任,尤其是(但不限於)未能實現預期的儲蓄或利益的法律責任。
16.6.    閣下承認並同意,就本聘用而言,本行只與閣下有律師客戶關係。為使第16.4段所提及的法律責任上限(“該上限”)有效,閣下會促使閣下隸屬的該集團內的公司不會就任何受制於該上限的法律責任對本行展開或執行任何申索,以使該申索或其執行(當與其他款項申索及執行及其他受制於該上限的已支付或應支付數額一起計算)將導致超出該上限。如本行對該集團的成員(當他們仍是該集團的成員及其後)承擔的法律責任超出該上限,閣下會對本行就超出該上限的數額作出彌償。該彌償將延伸至本行就處理導致超出該上限的申索或執行而產生的內部及外部法律及其他費用及開支。
16.7.    閣下現同意,如閣下就有關本聘用的損失或損害對本行展開任何申索,及如該損失或損害是由閣下本身的行為造成,在適當考慮到雙方分別對該損失或損害的責任後,造成閣下的損失或損害的法律責任則會攤分,並由閣下可能向本行追討的款項因應閣下造成該損失或損害的程度作出扣除。
16.8.    閣下及本行均無權於訴訟因由產生或本聘用完結後3年(取較早者)展開任何形式的申索或訴訟,但本行則有權於相關收費單或最後一次付款予本行的日期後6年內(取較遲者)展開追收未支付費用及開支的訴訟。
17.    賠償
17.1.    閣下將確保閣下或閣下的團隊的任何成員或閣下的員工、代理人或顧問向本行提供的所有材料和信息準確、完整且不具有誤導性,並且本行可以依賴此類材料和信息而無需獨立驗證。
17.2.    閣下將及時為本行和本行的員工和顧問辯護並賠償本行因履行本行在約定下的義務而產生或主張的任何實際或聲稱的損失、索賠、責任和損害。
18.    轉讓
閣下在未經本行事先書面同意下,不可轉讓此等標準聘用條款或聘用函(如有)下的利益或責任。
19.    管轄法律
此等條款以及本行向閣下提供的該等服務是受香港法律所管轄。 閣下同意如本行與閣下之間有任何爭議, 閣下不可撤回地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管轄權管轄。 閣下接受本行已同意嚴格按照閣下承諾不在香港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轄區就因該業務產生的任何事項提起法律訴訟的原則為閣下行事。閣下承認本行就任何該等爭議有權選擇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對閣下提出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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