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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聘用條款

[以下翻譯僅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請以英文版本為準。]

1.    引言 
1.1.    本文件列明閣下聘請Katherine Chan Law Office作為香港法律顧問的條款(以下稱為「標準聘用條款」)。請仔細閱讀以下條款,若閣下希望在使用本行服務前就任何問題進行討論,請通知本行。 
1.2.    當本行接受閣下之指示提供法律服務(以下稱為「聘用」)時,一封提及本標準聘用條款的信件(「聘用函」,如有)連同本標準聘用條款,將構成閣下與本行之間的業務協議。倘未發出聘用函,則本標準聘用條款單獨構成雙方之協議。 
1.3.    本行的部分服務可能由本行控制之關聯公司提供。因此,「本行」之提述涵蓋下列這些關聯實體:Katherine Chan Law Office, Katherine Chan Consultancy Limited, 及 Law and Business Consulting Limited。 
1.4.    雖本行力求避免更換負責本聘用之人員,但如有必要,本行保留以具相當資歷之人員替換之權利。 
2.    服務範圍 
2.1.    本行僅於聘用函規定之範圍內或雙方另行商定之範圍內提供服務,並無義務於此範圍外提供任何服務。倘若本標準聘用條款與聘用函(如有)存在任何衝突,應以聘用函為準。 
2.2.    本行理解,其部分或全部服務可能是為閣下直接或間接擁有權益或關聯關係的公司(閣下和所有上述公司統稱為「貴集團」)的利益而提供。雖然本行可以直接從任何貴集團成員接收指示,並向其發送收費單,但閣下仍對本行的所有費用和開支承擔付款責任。 
2.3.    除非另有特別同意,本聘用範圍不包括提供稅務建議,本行亦不承擔任何稅務相關事宜之責任。 
2.4.    本行致力於及時、高效地提供專業服務。如閣下對本行服務有任何疑問或投訴,歡迎與本行溝通以迅速解決。 
3.    本行之收費及開支
3.1.    除非另有約定,本行將按小時收費,適用之小時費率將於聘用函中明確列明,或另行書面通知閣下。費用計算考慮以下因素: 
a)    事實和法律爭議點的複雜性; 
b)    編寫或審查的文件數量; 
c)    開會、獲取指示和核實事實所花費的時間; 
d)    事項的價值或規模; 
e)    工作的緊迫性;以及 
f)    相關人員之資歷及專業水平。 
3.2.    應閣下要求,本行可依據當時可獲資訊提供費用之估算。此估算可隨實際情況調整,且不具約束力。 
3.3.    在特定情況下,本行或可就本聘用提供定額收費方案,反映本行以固定費用處理特定事務之建議。倘所需工作超出原定範圍,將依據第 3.1 段規定,按小時費率收取額外費用。 
3.4.    本行可能會不時要求閣下預付本行之費用和開支,並將此等預繳費用用於扣減未來收費單的金額和開支。本行將定期開具收費單,每張收費單將反映本行對在指定階段所完成工作的最佳估算,包括任何已發生的支出或其他費用。 
3.5.    本行的開支(無論是現行或將來的),如郵費、銀行手續費、檔案費、印花稅、差旅費、檢索費、輔助人員加班費、複印費和電話費等,通常在收費單中列為開支或其他消費或收費,與本行階段性收費一起結算。 
3.6.    閣下向本行發出指示即確認本行有權聘用所需之第三方服務提供者並支付其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惟在聘用任何大律師、外國律師或專家之前,本行將先徵詢閣下之意見。 
3.7.    本行為閣下保管之所有款項,無論是費用、開支還是其他款項,都將存入本行的客戶帳戶。
3.8.    由於利率偏低及相關行政成本,香港律師會已豁免律師事務所支付客戶款項之利息。閣下同意,除非另有書面安排,否則對於所持資金不支付利息,本行有權保留所有應計利息或收益。 
4.    收費單之清繳 
4.1.    閣下應於本行收費單開具之日起14天內支付該收費單。對於任何逾期超過14天之收費單,本行將酌情按判決債務之利率計算並收取利息。 
4.2.    倘若收費單逾期未支付超過14天,或閣下未能在此期間遵守付款要求,本行保留暫停服務的權利。在此情況下,本行將對截至該時點已完成之工作計收費用。 
4.3.    閣下應全額支付本行收費單款項,不得因稅務或任何性質之費用進行扣減或預扣。倘若法律要求扣減或預扣,閣下同意支付額外金額,以確保向本行全額支付收費單款額。 
5.    客戶識別、核實和盡職調查 
5.1.    根據香港律師會之規則及指示,本行有義務對客戶進行識別、核實及盡職調查(以下統稱為「審查」),或就此目的從第三方獲取相關資訊。 
5.2.    閣下同意於簽署本聘用函時或之後,儘速提供本行要求之文件及資料。如閣下未能提供所需之文件及資料、如審查結果未達本行滿意,或倘如出現利益衝突,本行保留立即終止或暫停本聘用之權利,而無須事先通知。但本行將盡量及時通知閣下。 
5.3.    閣下確認並保證,閣下或閣下實體之任何所有者或控制人未直接或間接受聯合國、香港、歐盟、英國或美國裁制或限制之任何個人或實體之指示行事,亦無意於本聘用期限內與此類受制裁或限制之任何個人或實體往來。 
5.4.    一旦閣下要求本行處理本聘用,即確認所提供之文件及資訊準確無誤(根據第 5.2 段之保證),並確認閣下個人資料之正確性。如適用,閣下亦確認所指定之簽字人具權限向本行下達指示。如第 5.2 款下所提供之資訊變為不真實、不正確或具誤導性,閣下承諾立即書面通知本行。 
5.5.    如本行有合理理由懷疑某事項涉及洗錢,則本行有義務向相關當局報告所知情況或懷疑。在此類報告過程中,本行將不會通知閣下或事先徵得閣下同意。在特定情況下,本行可能需終止或暫停本聘用,無須提供終止或暫停之原因。 
6.    通信 
6.1.    本行可能透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CD-ROM、USB、雲存儲、人工智慧、即時消息、社交媒體等多種電子方式與閣下溝通。但電子通信固有風險,如潛在誤解、誤導、未收、資料損毀或未經授權的入侵,本行不對因此類通信導致的任何問題、損失或意外披露承擔責任。 
6.2.    閣下及本行均有責任定期進行病毒檢查。收件人應採取適當的防病毒措施,並對所有系統及通信(包括電子郵件及線上互動)進行徹底的病毒檢查。本行對下列情況不承擔任何責任: 
a)    任何病毒、惡意軟體或其他有害元素可能透過任何通信手段入侵本行系統、資料或設備;或 
b)    因預防病毒之措施、安全協定或其他技術故障導致資料、資訊或數據之丟失、損壞或干擾,無論於傳輸、存儲或接收後發生。 
7.    先進技術的使用 
7.1.    閣下確認並同意,本行的服務可能涉及使用先進技術,包括電子郵件、雲存儲、人工智慧、即時消息及社交媒體。雖本行已採取合理措施以保護資料之安全性及保密性,惟無法保證絕對安全。故對於因上述技術之固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安全性漏洞、資訊錯誤、演算法錯誤或其他技術故障)而導致之資料未經授權入侵、丟失或濫用,本行概不負責。 
7.2.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本行不對因使用此等技術於服務過程中所造成之任何損失、損害或索賠承擔責任。
8.    資料的所有權和儲存 
8.1.    所有正本文件,包括契據、擔保書和證書,以及為本聘用提供或獲得的所有其他文件,將在本聘用完成後並且所有收費單結清後,按閣下指示予以歸還、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本行可能保留此等文件的副本,直至處理完畢。 
8.2.    本行所持之工作檔案、文件、信件及於本聘用期間創建之資料均歸本行所有。除非另有約定,本行保留為閣下準備之所有資料之版權。 
8.3.    除非閣下於香港律師會規定的期限內或本行認為適當的較長期限內要求歸還或處置資料,否則本行將保留此等資料。於該期限後,本行可毋須事先通知而銷毀此等資料。 
8.4.    閣下確認並同意,本行將於開放雲環境中儲存資料。 
9.    資料保護 
9.1.    本行將在遵守所有適用之資料保護法律及保密義務之情況下,處理從閣下收集之個人資料,無論資料位於香港境內或境外。閣下之個人資料主要用於提供法律服務、保存客戶記錄及履行法律和監管義務。本行或會向代表閣下的代理人或顧問披露閣下之個人資料。在將閣下的資料用於無關目的或披露給第三方之前,本行會徵求閣下的明確同意。 
9.2.    如閣下欲更新或修改個人資訊,或對本行之資料處理有任何疑問,請聯繫負責監督本聘用之律師或本行負責人。 
10.    審計調查 
本行可能會收到閣下之審計員於帳目準備及審計過程中提出之查詢或資料要求。除非閣下另有指示,本行將假定閣下授權本行作出回應。回應內容僅限於與本行代表閣下處理事務相關之具體查詢,不包含一般性查詢。本行保留就回覆此類查詢收取費用之權利。 
11.    為促進業務而作的披露 
除非閣下另有指示,並在遵守與其他方簽訂之任何保密協議前提下,閣下同意本行得將所有已完成或已公開之的未決事項用於業務宣傳。除非法律要求或出於推廣之必要,本行不會披露與此等事項相關之任何機密資訊。 
12.    保密 
12.1.    本行有責任嚴格保密所有關於本聘用之閣下資料,除非經閣下授權或法律要求之披露。閣下同意本行得向本行之專業賠償保險公司、本行的專業顧問、第三方服務提供者(例如代表閣下之代理或顧問)或法律要求之其他第三方披露閣下之機密資訊。 
12.2.    同樣,本行不得向閣下披露本行現時擁有或可能獲得之任何其他客戶之機密資料,亦不得為閣下之利益使用此等資料。 
12.3.    閣下同意本行有權披露閣下為本行客戶,且本行曾於與特定事務中代理閣下。 
13.    利益衝突 
13.1.    若閣下或本行發現潛在的利益衝突,必須及時處理。在此情況下,本行保留自由裁量權,根據法律和專業義務以及所有相關方的利益,決定是否繼續為一方服務或停止為雙方服務。 
13.2.    本行代表不同類型之客戶,包括同一行業或部門之客戶,可能因此產生利益衝突。閣下承認,本行可同時代表閣下行業內之現有或未來客戶,或與閣下可能有利益衝突之客戶,前提為本行須保護閣下之機密資訊,且不得將其用於他客之利益。
13.3.    如不存在利益衝突,閣下同意本行可於針對共同被告之法律訴訟中代表多位客戶。於此情況下,本行將不於客戶之間披露可能對他方有利之資訊,且執法行動將依照本行收到之指示順序進行。 
14.    為閣下利益提供服務 
14.1.    本聘用下之服務僅為閣下之利益提供,本行對任何其他人士不承擔責任。如第三方作為閣下之代理人,則閣下及該代理人應共同承擔責任,確保該代理人具權限依本標準聘用條款與本行合作並提供指示。本行之建議僅供閣下使用,對任何第三方不承擔責任。此外,除非另有明確說明,本標準聘用條款或任何聘用函(如有)均無意提供任何第三方可依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強制執行的權利。 
14.2.    閣下應直接承擔本行應閣下的要求介紹的任何其他專業人士的費用和開支。此類人員提供之建議均由其自行負責,本行對其行為或疏忽不承擔責任。 
14.3.    除非另有約定,本行保留為閣下生成之任何原始材料之版權及所有智慧財產權。閣下得於閣下組織內使用該等依本聘用所準備之材料,但僅限於提供該材料之目的,並應遵守保密規定。 
15.    本聘用的終止 
15.1.    閣下可隨時以書面通知本行終止本聘用。 
15.2.    本行亦可於有正當理由之情況下終止本聘用,但須至少提前7天書面通知,或依專業操守規則允許之更短時間發出通知。終止聘用之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於:
a)    若任何尚欠本行的款項到期未被支付; 
b)    若本行未能從閣下獲得明確指示; 
c)    若閣下與本行間的信任或信心受到嚴重損害; 
d)    若閣下違反了本聘用條款或其他閣下所提供的保證;或 
e)    根據專業操守規則,本行被視爲不適合繼續提供服務。 
15.3.    任何一方終止本聘用均不影響應計權利、責任或終止後繼續執行的條款。 
15.4.    即便本聘用終止,本標準聘用條款及任何聘用函仍將有效。 
16.    責任免除
16.1.    本行律師係指在香港執業之合資格律師,本行僅就香港法律管轄之事務提供建議,且不提供商業建議,亦不應視本行之服務為商業建議。若閣下有需要,在徵得閣下同意後,本行或會聘請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律師以滿足閣下的特定需求。本行提供的資訊及服務(包括任何與香港法律事務無直接關聯的建議)不構成法律建議,亦不應視為法律建議。本行明確聲明對任何非香港法律事務或所有商業建議不承擔責任。 
16.2.    如因本行之行為或疏忽導致任何損失,本行責任僅限於以下情況: 
a)    本行不對因他人之不誠實、故意、魯莽或無辜之錯誤陳述、隱瞞或其他行為引起之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b)    本行不負責因依賴閣下或第三方所提供之不準確或延遲之資訊或文件引起之直接或間接損失; 
c)    本行不對因本行服務引致之利潤損失或任何間接或後果性損失負責; 
d)    本行不承擔任何第三方持有之財產(包括金錢及文件)遺失、盜竊或損壞之責任;及 
e)    若閣下與其他顧問達成限制其責任之協議,本行不承擔因該限制導致無法向該顧問提出索賠而產生之責任。 
16.3.    第 16.1 及 16.2 段中之任何免責或限制條款,均不排除或限制法律或專業行為規則所排除或限制之任何責任。 
17.    責任限度 
17.1.    本行在此強調以下與本行潛在責任有關之重要限制,包括可能視為違反本聘用下義務之情況。 
17.2.    在法律允許之範圍內,本行排除所有保證、條件或條款(除本標準聘用條款中明確規定者外),包括任何默示之保證、條件或條款。 
17.3.    於本聘用開始時,雙方已共同確認,在不失公平之原則下,就本行責任之最高金額達成一致乃屬合理。閣下與本行同意,考慮服務之範圍與規模,以及與本行收取之費用相比本行所承擔之風險,以下限制構成對本行責任之公平判斷。 
17.4.    於非爭議性事務中,本行對於本聘用產生之任何損失或損害(包括間接或繼發性損失)之總責任僅限於 (a) 就本聘用之相關部分向本行支付之費用(不包括開支)之三倍或 (b)《律師(專業彌償)規則》規定之最低保障額,以兩者中較高者為准。 
17.5.    於本聘用下,成本聘用所提供之補救措施及承擔之責任構成本行唯一之補救措施,亦為本行責任之最終限度。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除第 17.4 款所規定之任何有效責任外,本行明確排除所有其他責任,包括未能實現預期節約或收益之責任。 
17.6.    閣下確認並同意,就本聘用而言,本行僅與閣下建立律師客戶關係。為確保第 17.4 段之責任上限(「上限」)生效,閣下將確保貴集團任何成員不得就任何受上限約束之責任向本行提出或執行索賠,只要該索賠或執行(連同其他索賠、執行或已支付之金額合計)超出上限。與上限相關之責任下,閣下同意賠償本行對貴集團成員承擔之任何超出上限之總責任,並包括本行因該索賠或執行超出上限所產生之內部及外部法律費用及其他成本。 
17.7.    閣下同意,若閣下向本行提出任何與本聘用相關之損失或損害之索賠,且該損失或損害因閣下之行為而造成,則閣下之賠償責任將依相應責任分攤。閣下自本行收回之金額將根據閣下行為對損失或損害之影響而減少。 
17.8.    閣下及本行均不得於訴訟原因產生或本聘用終止後(三年內)提起任何索賠或訴訟(無論形式如何),以先發生者為準。惟本行得於相關收費單日期或最後一次付款日期後六年內,就未支付的費用及開支提起訴訟,以較晚者為準。 
18.    賠償 
18.1.    閣下應確保閣下、貴集團任何成員、或閣下之員工、代理人或顧問所提供之所有材料及資訊均準確、完整且不具誤導性,使本行可信賴此等材料及資訊,無須進行獨立核實。 
18.2.    閣下同意及時為本行及其員工、顧問提供辯護,並賠償本行因履行本聘用義務而實際或被指稱所引起之任何損失、索賠、責任或損害。 
19.    轉讓 
未經本行事先書面同意,閣下不得轉讓本標準聘用條款或任何聘用函所載之利益或義務。 
20.    管轄法律
本標準聘用條款及根據本聘用提供的服務均僅受香港法律管轄。對於本聘用引起的任何爭議,閣下不可撤銷地服從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閣下進一步承諾,不在香港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轄區就與本聘用相關的事宜提起訴訟。但是,閣下也接受本行有權選擇仲裁,並且本行保留依據適用的仲裁規則,酌情選擇提起訴訟或提交爭議至仲裁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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